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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田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7-0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9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京山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友谊路**号。
法定代表人:汪文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波,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欢,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田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吴崇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李长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再审申请人京山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田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北昌州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长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3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313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北田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京山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25日、2019年3月11日达成了两份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2019年3月28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执2300号结案通知书,结束本案执行。京山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也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本案应予终结审查。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京山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宁 晟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齐晓丹
书记员马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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