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8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易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系张某某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襄阳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号(原建材协会**楼)。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审第三人:颜永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魏某某、襄阳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龙房地产公司)、二审第三人李健、颜永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民终3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9年4月2日本院按照张某某再审申请环节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传票等诉讼文书,但张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庭接受询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按张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宁 晟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齐晓丹
书记员马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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