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7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新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刘中,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明,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某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福录,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冲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兰渝铁路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姚渡镇平原村。
负责人:齐海龙,该项目部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镇旧州村。
法定代表人:史俊林,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沈新军因与被申请人罗某勤、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航局五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兰渝铁路项目经理部二分部、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经本院查明,中交一航局五公司已主动按原判决判项支付欠付工程款395535.48元。就沈新军与罗某勤之间有关案涉工程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沈新军与罗某勤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丁广宇
审判员 王东敏
审判员 陈纪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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