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代理人:刘涓,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砂路**号。
负责人:陈伟文,该分行行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帝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商业街科协综合楼**、**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汕头分行)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帝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李某某以其已与建行汕头分行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西武
审判员 郭载宇
审判员 李桂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梅
书记员肖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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