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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平、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06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4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揭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强,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
再审申请人揭平因与被申请人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揭平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揭平无须支付借款30万元及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饶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对于借贷关系中基础的款项交付并没有查清,属于基础证据不足。揭平从来没有向饶某某借过50万元,揭平也没有拿到过饶某某的款项,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基础事实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在这个基础上是查清楚的,也明确了饶某某款项交付问题存在的矛盾与问题所在,特别是饶某某在庭审过程和笔录中的矛盾与不一致陈述,但仍然没有采信。证明款项交付的责任是在饶某某,但饶某某在原审中无法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揭平当庭陈述前后一致的庭审笔录,应当得到法官的采信。2.原审保护非法利益。本案中揭平与饶某某不存在金钱上的借贷关系,只是在澳门玩的筹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纠纷,用于赌博的筹码并不能等同于人民币或港币,不能认定为借款合同的证据。因此揭平与饶某某并不是法律上的借贷关系,其主张返还借款应当予以驳回。饶某某明知揭平在澳门赌博仍然借筹码给揭平也是违法的,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揭平向饶广平出具的借条为凭,且在案涉借条出具后揭平亦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饶某某还款的行为,故原审认定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并不存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揭平抗辩案涉借款系出借赌博筹码而形成,但其仅提供当事人双方的出入境记录尚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原审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揭平应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揭平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揭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成慧
审判员  杨 春
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昊
书记员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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