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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信贷银行股份公司ESENTEPE企业银行业务中心分行、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7-0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2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设信贷银行股份公司ESENTEPE企业银行业务中心分行(Yap?veKrediBankas?A.?.,EsentepeCorporateBankingCenterBranch)。住所地: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市西斯利县埃森特佩街道耶克德雷大街127号阿斯托里亚购物中心4层(ASTORIAShoppingMall4F,127BÜYÜKDEREStreet,ESENTEPEDistrict,?I?LI,Istanbul,Turkey)。
代表人:奥贡·奥肯·德米雷尔(OgünOkanDemirel),该分行经理。
代表人:杜尔松·奥纳尔(DursunÖnar),该分行高级运营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袆,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婷,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雪飞,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淑,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该行行长。
再审申请人建设信贷银行股份公司ESENTEPE企业银行业务中心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保函欺诈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建设信贷银行股份公司ESENTEPE企业银行业务中心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东旭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郭载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冯哲元
书记员肖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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