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大竹县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18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安,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竹县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竹海路西段鸿源星景怡北苑33—36号。
法定代表人:刘樊,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工二建司)因与被申请人大竹县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西建工二建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维修费用4090789万元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该笔费用中的1310588元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再审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代付函,也未就具体每栋每户补偿费多少提交相应凭证,仅提交了其单方面制作的“补充情况汇总表”。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按照再审申请人的委托支付函先后向“竹城1号”业主补偿现金1310588元岷县缺乏证据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同时,再审申请人另案主张的工程款的案件中,已预扣了涉案工程总价款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部分高达1000余万元,完全可以覆盖已发生的维修费用。在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工程价款及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二审仍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维修费用4090789元,与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相违背。2.原审判决对地下室底板渗水的原因及责任认定错误。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中明确列明了地下室底板渗水主要是因为“地下室底板下部土层为不透水层(强风化砂质泥岩)防水层已损坏或有缺陷、后浇带存在缺陷等因素综合所致;地下室水水浮力对渗水也有一定影响。”这里的因素包括地理地质问题,设计问题,施工工艺等。二审判决由再审申请人对案涉项目地下室渗水整改承担60%的责任过高,且与一审判决已认定的技术服务报告也不相符。再审申请人认为对地下室渗水的整改修复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海某某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建工二建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关于案涉工程质量维修金额及抵扣问题。江西建工二建司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对于海某某公司基于委托支付函向业主代付质量维修补偿款1310588元的事实及相应证据均表示认可,并未提出异议,只是认为江西建工二建司在本案中承担的维修费用,应当在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抵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案涉工程因江西建工二建司逾期完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竹城1号”业主闹访时间,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住建函[2015]392号文件,要求对项目进行预验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江西建工二建司负责整改。监理方遂按住建函[2015]392号文件要求组织建设方、施工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预验收,验收会议纪要中显示“竹城1号”一、二期工程均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此后,江西建工二建司未进行全面整改,遂产生了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及业主自行维修补偿款,上述费用系因江西建工二建司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缺陷责任期间内出现的缺陷维修费用性质并不相同,且江西建工二建司仍负有地下室渗水问题的整改义务,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其在本案中直接用质量保证金抵扣前期工程质量维修费的主张并无不当。
关于责任划分问题。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作出的《技术服务报告》中载明渗水原因为:1.个别地下室挡土墙墙面潮湿、渗水的临近部分积水主要系防水层已损坏或有缺陷、挡土墙施工缝处存在缺陷或孔洞等因素综合所致;2.地下室底板出现渗水主要系部分地下室底板下部土层为不透水层(强风化砂质活泥岩)、防水层已损坏或有缺陷、后浇带存在缺陷等因素综合所致;地下水水浮力作用对渗水也有一定影响。据此,二审法院酌定由江西建工二建司对案涉项目地下室渗水整改承担60%责任,由海某某公司承担40%责任亦无不当。
综上,江西建工二建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司 伟
审判员 马成波
审判员 叶 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隋艳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