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8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川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86-4号142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盘某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某市大洼区新立镇董家。
法定代表人:严乃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盘某辽河油田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沙岭镇。
法定代表人:陈洪刚,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王文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某市兴隆台区。
再审申请人沈阳川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渝公司)与被申请人盘某金都置业有限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盘某辽河油田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文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再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辽民再92号民事判决系再审判决,川渝公司对该判决提出再审申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该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裁定终结审查。故本案应当终结审查。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沈阳川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宋春雨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慧娴
书记员曹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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