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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吉林森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18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8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宵冰,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森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森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郑愚,该分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451号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翟莹欣,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吉林森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房地产公司)、吉林森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森工房地产池北分公司)、一审第三人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2019)吉民终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某某申请再审称,森工房地产公司和森工房地产池北分公司未实际履行《吉森·长白山B区抵账协议》《吉森·长白山认购合同》,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委托销售抵工程款房屋协议》中的付款义务,导致案涉抵账协议目的不能实现,赵某某享有对案涉抵账协议的解除权,从而恢复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的法律后果,森工房地产公司和森工房地产池北分公司应向赵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赵某某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不予支持赵某某解除《吉森·长白山B区抵账协议》《吉森·长白山认购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否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森工房地产池北分公司、森工建筑公司与赵某某签订《吉森·长白山B区抵账协议》约定了以下事宜:森工房地产池北分公司欠森工建筑公司工程款,森工建筑公司欠赵某某工程款,森工建筑公司同意赵某某购买森工房地产池北分公司开发的“吉森·长白山B区”项目中的7套房屋,房屋总价款9,985,600元,冲抵欠付赵某某的工程款。协议签订后,赵某某即拥有房屋所有权,并有权立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16年10月21日,赵某某与森工房地产池北分公司签订七份《吉森·长白山认购合同》,约定由赵某某认购“吉森·长白山B区”中的7套房屋,该合同中的房屋号码、面积、价款均与《吉森·长白山B区抵账协议》约定内容相同。《吉森·长白山B区抵账协议》《吉森·长白山认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至于赵某某主张森工房地产池北分公司不按协议约定交付、出卖案涉房屋的再审申请事由,涉及到赵某某与森工房地产池北分公司是否存在委托代为销售房屋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吉森·长白山B区抵账协议》《吉森·长白山认购合同》效力,也不是赵某某主张解除《吉森·长白山B区抵账协议》《吉森·长白山认购合同》的法定事由。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各方当事人对于赵某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争议,《吉森·长白山B区抵账协议》《吉森·长白山认购合同》的合同目的可以实现,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赵某某解除《吉森·长白山B区抵账协议》《吉森·长白山认购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吉森·长白山B区抵账协议》《吉森·长白山认购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赵某某关于恢复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的法律后果、森工房地产公司和森工房地产池北分公司向赵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李盛烨
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池骋
书记员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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