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8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源市绿洲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采煤塌陷区(西安区东城自建)。
法定代表人:赵志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志鹏,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夏中军,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现羁押于吉林省长春市铁北监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野,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人民大街6171号。
法定代表人:郑力忠,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军,辽源市西安区司法局公职律师。
再审申请人辽源市绿洲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夏中军因与被申请人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辽源市绿洲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夏中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展飞
审判员 肖宝英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阳
书记员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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