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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明、杜某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7-0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亭,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乐天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永康路1360号。
法定代表人:侯照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柴景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再审申请人王光明因与被申请人杜某某、昌乐天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梁、柴景高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光明申请再审称:(一)杜某某明知所购卷帘机是寿光天合卷帘机有限公司生产,并亲自从该公司提货拉走,收款收据亦由该公司开具,仍故意将其列为被告并恶意保全其个人存款。原审判决却认定杜某某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缺乏证据支持。(二)杜某某申请冻结款项导致其无法使用,必然产生损失。况且,其中借款也按约必须付息。原审判决却认为其未提交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证明,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前述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认定申请保全错误并判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须以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一般来看,当事人因知识能力不同而难以对诉争事实与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与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完全一致的判断,故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没有必要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裁判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错误与否的依据,将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维护权利造成不当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
根据原审查明,杜某某另案起诉王光明及寿光市天合卷帘机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时,王光明担任寿光市天合卷帘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银行账户存在供寿光市天合卷帘机公司使用的嫌疑。杜某某依据其初步掌握的证据向王光明提出赔偿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之后,杜某某在诉争标的范围内申请对王光明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前述另案判决虽然驳回杜某某对王光明的诉讼请求,但不能由此认定杜某某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存在过错。原审法院由此判决驳回王光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王光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光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曹 刚
审判员  江建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许常海
书记员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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