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马山海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钧,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茗,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朱月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丽峰,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同方联合(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860-1号B407室。
法定代表人:姬丽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丽峰,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同方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朱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丽峰,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同方联合(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方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张爱珍
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夏敏
书记员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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