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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图原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18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图原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06A。
法定代表人:卢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临沂美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北段朗润苑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魏孝珍,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图原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美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图原公司申请再审称,美佳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图原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根据合同附件5的约定,公共空间电梯部分应当使用“上海三菱电梯”,但是美佳公司并未使用该品牌的电梯。同时,“煤气、暖气入户”的交房条件也未达到,导致图原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销售的宣传和介绍。2、按照合同第4.2.9条约定,美佳公司应当“负责该项目按揭贷款准入及银行协调工作”,但是美佳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始终没有办理银行准入的手续,导致房屋无法进行贷款,销售行为无法正常、顺利履行。3、合同履行期间,美佳公司因为其个人原因始终不与已经签订认购合约的客户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对整个销售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实际上是美佳公司单方面终止了合同的继续履行。另外,美佳公司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擅自将图原公司自购的房屋出售,是明确、直接地单方面终止了合同的履行。综上,图原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美佳国际广场公寓部分包销合同》的约定,图原公司的基本义务是在每个节点之前分别销售不少于约定面积的房屋。根据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图原公司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面积,在此情形下,二审判决认定图原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向美佳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图原公司称美佳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未能完成销售面积完全是因美佳公司的行为导致。二审判决适用日万分之二的约定,认定图原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943151.64元,而没有支持美佳公司关于违约金为300万元的主张,也体现出了基于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平衡双方利益的考虑,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图原公司关于此点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图原公司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图原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晓芳
审判员  王 丹
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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