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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2-19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建设大厦西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林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浪,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游小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以上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莎莎,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石人北路84号3楼2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淋,男,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游小东、蒋坤、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晓光
审判员  冯文生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晓虹
书记员何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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