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2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太原证券公司筹备领导组,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27号商务中心310室。
负责人:王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清,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原市市政建设开发中心(原太原市市政建设开发处),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81号。
法定代表人:杜建文,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青,山西世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利冬,山西世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晋陵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156号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武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茹,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太原证券公司筹备领导组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市市政建设开发中心、山西晋陵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终7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太原证券公司筹备领导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杜 军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齐晓丹
书记员马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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