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0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维,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蕾,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朝刚,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叶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叶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葛洪涛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俊杰
书记员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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