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邹某市人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6-0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9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01-02门4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邹某市人民医院(原名称邹某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某市黄山二路中段22号。
法定代表人:成延忠,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星,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韩春善,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邹某市人民医院、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刘雪梅
审判员  刘京川
审判员  宋 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家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