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8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信华食品(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博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昌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标,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舒某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林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峰,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铨,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漳州市兴广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跃春,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信华食品(漳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舒某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漳州市兴广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信华食品(漳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杜微科
审判员 吴 蓉
审判员 张玲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瞳辉
书记员杨钰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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