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7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559号。
负责人:马云翔,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广能,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虹霞,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万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万,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舒正英,女,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凌,女,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万万、舒正英、万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县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肖 峰
审判员 王成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夏敏
书记员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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