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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0-23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3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广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殷福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胜超,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小飞
审判员  王东敏
审判员  任雪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邹军红
书记员赵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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