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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书林、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7-03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书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菊青,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熊书林因与再审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熊书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 蕾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江显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林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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