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都匀经济开发区金信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北路70号利恒名苑1栋3层70-18号。
法定代表人:施全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谭家勤,男,汉族,1951年11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都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保金,男,住贵州省都匀市,都匀市文峰街道办事处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都匀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工人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永红,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黔南州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文明路协和A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全波,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罗全波,男,布依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都匀市。
再审申请人都匀经济开发区金信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谭家勤因与被申请人都匀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罗全波、黔南州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都匀经济开发区金信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魏文超
审判员 葛洪涛
审判员 司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叶阳
书记员朱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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