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3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静,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本溪实华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8栋-1层24号。
法定代表人:冯兴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丽,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鸽,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本溪实华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张代恩
审判员 仲伟珩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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