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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18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3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梁厝路**华雄楼401。
法定代表人:陈亮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勇,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绵阳金循环金融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经济开发区凯越路**。
法定代表人:林清,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州市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绵阳金循环金融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循环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应予再审。具体理由为:1.双方仅仅对RFID子系统软件功能存在争议,但是不影响云某公司已经完成了诉争合同的全部义务,合同没有解除的基础,云某公司有权收取尾款。RFID子系统报价只有5.4万元,对应于全部合同价款150万元而言是很少的;2.即使要修复和完善RFID子系统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也应当以5.4万元为限,金循环公司在云某公司没有参与的情况下,与成都龙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沐公司)为解决RFID子系统问题签订金额高达70万元的合同,并据此扣除应当支付给云某公司的合同尾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有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金循环公司请第三方重新开发软件完全没有必要;3.金循环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所谓证据在一审期间就已经产生,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金循环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本案属于技术合同纠纷,关键是技术而非仅仅是硬件的堆砌。云某公司认可“RFID性能不稳定达不到设计要求”,并陈述国内少有成功案例,而龙沐公司解决了这个问题。RFID虽然只是一个子系统,但是其技术不达标导致整个系统不能稳定运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至于新证据,金循环公司在一审时提过案涉工程最终是第三方完成的,但是一审法院未引起重视。二审提交的证据,虽然不属于新证据,但是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具有关键作用,所以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及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事实认定方面,云某公司与金循环公司签订的《金循环物联网智能化定位项目报价方案》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为:验收标准以合同附件2所提供的功能和甲方的要求为准进行逐项验收。项目是否最终验收合格是以合同约定和金循环公司的要求为标准。在双方往来的邮件中表明,云某公司至少2次对案涉项目的整改方案没有得到金循环公司最终认可,云某公司亦于2017年3月23日函件中认可“RFID性能不稳,达不到设计要求”。金循环公司在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显示,案涉项目最终投入运营的原因不是云某公司的整改,而是其另行与龙沐公司签订合同,由龙沐公司完善RFID系统的结果。虽然金循环公司未在一审阶段出具相应的证据,但是由于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权利义务的分配具有重大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二审法院采用金循环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并据此推翻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法律适用方面,《金循环物联网职能化定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书》约定的承包方式为云某公司包设计、包工包料并负责施工调试,确保工程验收合格,即工程全包。故云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项目需求。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云某公司并没有完成RFID的最终调试工作,故不能认定云某公司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云某公司在2017年3月23日函件中陈述:针对合同RFID部分存在的问题,公司已尽力进行技术攻关,但将900M波段无源贴片大面积、高密度应用在仓库视频监控领域,国内少有成功案例。云某公司通过函件明确表示无法解决RFID存在的问题,金循环公司有理由相信云某公司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认定案涉合同解除并不属于法律适用不当。至于金循环公司为解决RFID存在的问题而另行支付70万元由云某公司负担的问题,《金循环物联网智能化定位项目报价方案》约定“工程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整改,工期届满,如乙方不能提出合理有效的整改方案,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二审判令云某公司承担金循环公司为案涉项目能投入使用而支付的70万元亦无不当。
综上,云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州市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成波
审判员  司 伟
审判员  叶 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余鑫
书记员隋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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