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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1-2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3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宏,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梅,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宏,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梅,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云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龙溪镇(镇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刘北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宏,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梅,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茶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李某某、江西云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康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刘某某、李某某、云庭公司以其在再审申请期间已与康茶花就案涉纠纷进行协商,通过协商可实现再审申请目的为由,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李某某、云庭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李某某、江西云庭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春
审判员 张爱珍
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魏佳钦
书记员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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