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3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6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蒋军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磊,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春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桑圣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上述三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振,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泰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188号1901、1902室。
法定代表人:楚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通,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秀坤,江苏茂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泰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桑某某、马春华、桑圣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林文学
审判员 张雪楳
审判员 吴景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孙德昌
书记员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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