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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万润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1-0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2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万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五里商贸街(东宝大酒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82号。
负责人:叶骏,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灶文,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海,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彭美英,女,1985年5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万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原审第三人彭美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福建省万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以其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自愿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万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万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尹颖舜
审判员 贾清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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