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2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志刚,黑龙江胜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湛帝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宪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杰,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现羁押于河南省新乡监狱。
原审被告: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昆,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开封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田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审被告:许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再审申请人吕某某、王某某、湛帝坚因与被申请人孟宪义及原审被告徐昆、开封三创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河南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奇、许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再审申请人吕某某、湛帝坚于2020年1月8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吕某某、王某某、湛帝坚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某某、王某某、湛帝坚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宁 晟
审判员 万会峰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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