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州瑞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伟,江苏东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伟,江苏东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榕雄,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水泉,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道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再审申请人徐州瑞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高公司)、卢某某与被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公司),一审被告张丽、卢红、魏道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瑞高公司、卢某某以其与海翼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高公司、卢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瑞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卢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尹颖舜
审判员 贾清林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陈则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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