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荣某某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风景区莲花国际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辉,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一源,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筑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长兴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克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中原,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岗,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荣某某旅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筑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荣某某旅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肖 芳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江显和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梁东杰
书记员赖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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