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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东县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1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1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兴衡东路农商行**。
法定代表人:阳冬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未,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东县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迪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勇,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志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衡兵。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衡东县河西新区管理委员会、衡东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省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 蕾
审判员 刘少阳
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文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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