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明珠北路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加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新,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生才。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台州路**
法定代表人:杨奇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桂华,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再审申请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生才、二审上诉人江苏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7)苏民终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长广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贾清林
审判员 尹颖舜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哲雅
书记员郏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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