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0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垚,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治市文秘培训中心。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东北路36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庆忠,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晶,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垚因与被申请人长治市文秘培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终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杜 军
审判员 朱 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其庆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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