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山东巨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2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0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长松路**。
法定代表人:项阳,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山东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某市银海路**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寿某市花视界农业科技博览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寿某市渤海南路西侧孙家集街道高松村北/div>
法定代表人:王兴堂,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戴威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寿某市农圣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戴贵芝,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兴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原审被告:刘美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原审被告:戴文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某市。
原审被告:戴贵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某市。
原审被告:刘美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再审申请人山东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某农商行)、原审被告寿某市花视界农业科技博览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视界公司)、戴威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威公司)、王兴堂、刘美花、戴文娇、戴贵芝、刘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巨力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巨力公司对原审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寿某农商行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巨力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提供担保,其所为的担保行为对巨力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原审认定担保行为有效适用法律错误。巨力公司对本案“借新贷还旧贷”的贷款行为并不知情,寿某农商行系恶意骗取巨力公司提供担保,故巨力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亦应认定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而这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理解适用问题。关于该条的规范性质以及违反后的法律效果,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原审判决认定巨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项阳代表公司作出的担保行为有效并无明显不当。退一步说,即便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程序,鉴于项阳持有巨力公司98.85%的股权,这一事实足以表明其对外提供担保是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巨力公司以未经股东会决议程序为由主张担保无效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巨力公司主张,其对本案“借新还旧”的贷款行为并不知情,寿某农商行系恶意骗取巨力公司提供担保,故对外担保行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但其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巨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麻锦亮
审判员 郁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唯一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