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0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院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昌毅,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槟兰,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枝特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区。
一审第三人:刘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住贵州省开阳县县。
再审申请人王院林因与被申请人侯玉某、郑敏及一审第三人刘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院林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本院:1.维持(2018)黔民终371号判决第一项,撤销该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依法改判支持王院林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以及再审诉讼费用由侯玉某、郑敏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涉案房屋通过消防验收是侯玉某向王院林交付房屋时应当先完成的合同义务,但该房屋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是客观事实,是导致王院林与侯玉某之间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王院林是否在装修前报送消防审批不是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侯玉某应当承担合同解除的主要责任。(二)二审法院在认定装饰装修损失时,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属于可移动设备而王院林可自行搬走为由不予认定该两部分损失,于理无据。二审法院忽视客观事实,不予支持王院林的预期利益损失,于法无据。(三)双方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建立在侯玉某履行合同义务没有瑕疵的基础上,但是其交付给王院林的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导致王院林不能开展正常经营,二审法院以王院林已经接收房屋并实际使用为由判决已支付租金全额不予退还属于裁判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王院林再审申请及原审查明事实,本案再审审查重点问题为:1.二审法院对于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责任划分是否正确;2.王院林主张的机器设备损失、办公生活设备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予支持;3.侯玉某、郑敏是否应返还王院林已支付的房屋租金。
关于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责任划分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所在大楼主体工程未申请消防验收。王院林租赁案涉房屋的主要目的就是将其用作餐吧经营使用,属于消防重点防控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王院林本身应对其租赁标的房屋是否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尽到最大的审慎注意义务。事实上,正是由于王院林未尽该种注意义务,进而擅自装修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才导致其申报资料被退回,也导致其本身同侯玉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的强制性消防规定,从而导致合同存在法定解除情形,王院林对此应负有主要责任。侯玉某提供不符合消防使用条件的房屋用于王院林租赁,对于合同解除应付次要责任。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王院林对于合同的解除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王院林主张的机器设备损失、办公生活设备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案涉机器设备与办公生活设备均属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且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也并未明确约定在合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因此王院林可自行拆除,其不属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关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应当是指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在正常履行后,浩斯餐吧经营可以获得的利益,因王院林应负合同解除的主要责任,故该可得利益损失应主要由王院林负担。并且王院林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部分损失的具体情况,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二审法院对于王院林所主张的机器设备损失、办公生活设备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侯玉某、郑敏应否返还王院林已支付的房屋租金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审诉讼期间王院林仍然在使用案涉房屋,该种使用是持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在王院林持续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其以案涉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为由,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房屋租金缺乏法律依据,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院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院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延忱
审判员 冯文生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东一
书记员何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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