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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吴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4-23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吴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吴某市梅录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杨康耀,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杰,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住所地云**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学庄社区**组**号3号。
法定代表人:罗仕超,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成信雄,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云**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吴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成信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东吴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成波
审判员  冯文生
审判员  司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覃小飞
书记员刘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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