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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矿联合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鼎润融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18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9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矿联合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院**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张翠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景峰,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鼎润融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院**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刘燕燕。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十八里镇十八,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十八里镇十八里街西300米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唐晓,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豪,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矿联合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鼎润融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润公司)、开封市兰尉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尉公司)、王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矿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雪楳
审判员  王毓莹
审判员  苏 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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