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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厂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26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8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向领,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娟,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厂。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体育路赵家沟20号。
负责人:王强,该厂厂长。
一审被告: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园区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尹幸运,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徐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厂及一审被告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宁 晟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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