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7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南宁市精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兴象路东三巷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邹艾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北京朱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青伍,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建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仙葫开发区仙葫大道186号建政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曾建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建珲,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再审申请人广西南宁市精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建政集团有限公司、曾建珲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民终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西南宁市精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少阳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邓画文
书记员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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