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7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李辉滨,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克文,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嘉鸿豪庭6号地块1号楼嘉鸿豪庭191号。
再审申请人薛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薛某某于2019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因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其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薛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西武
审判员 杨兴业
审判员 郭载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振檠
书记员房建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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