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6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通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东华南路社会福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龙,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安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小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西华中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赖联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安,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西通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某某、曾安定、郭小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8)赣民终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通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肖 峰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王成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秦润芝
书记员汤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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