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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金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1-2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华,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庆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
一审被告:李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金某、韩雪、王闯、赵宾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庆林,一审被告李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某以与金某、韩雪、王闯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展飞
审判员  武建华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亚男
                                                  书记员    李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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