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3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彬,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亚市汤他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片区。
法定代表人:郑源范,该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平,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祝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三亚市汤他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处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终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祝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席小鸿
审判员 王展飞
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新田
书记员甄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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