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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宸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7-3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0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宝鸡市宸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氡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小明,四川胜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莲,四川胜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段**号**栋**楼**号
负责人:苏梅,该支行行长。
一审被告:四川润铃汽车销售服务有,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燕塘村燕塘村。
法定代表人:何大军,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重庆国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出口加工区**路**号**幢号1幢。
法定代表人:王艺熹,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夏安林,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一审被告:王艺熹,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再审申请人宝鸡市宸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宸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天府银行高新支行)及一审被告四川润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铃公司)、重庆国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润公司)、夏安林、王艺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宸圣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以下简称天府银行世纪城支行)的贷款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缺乏证据证明。天府银行高新支行单方出具的《委托书》不足以证明其与天府银行世纪城支行之间存在真实的委托关系。天府银行世纪城支行发放贷款时,没有向宸圣公司披露相关委托事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润铃公司收到上述款项是基于与天府银行高新支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二、天府银行世纪城支行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原审法院未追加其为当事人,直接将天府银行世纪城支行的债权认定为天府银行高新支行的债权,适用法律错误。三、宸圣公司书面申请调取的银行审批手续及通知担保人手续、润铃公司在天府银行世纪城支行账户的交易信息等,是查清案涉款项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重要证据,原审法院应当调取而未调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天府银行高新支行提交意见称,一、天府银行世纪城支行与润铃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1034号生效判决确认,该案纠纷系天府银行世纪城支行向润铃公司开具14份银行承兑汇票,与本案流动资金借款无关。二、天府银行高新支行与润铃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债务人润铃公司知晓委托发放贷款事宜,未加重担保人责任,无需告知宸圣公司。案涉贷款发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内,宸圣公司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请求驳回宸圣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原审法院认定案涉贷款属于宸圣公司与天府银行高新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未追加天府银行世纪城支行参与诉讼、未依宸圣公司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是否确有错误。
天府银行高新支行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与润铃公司签订的《(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其向天府银行世纪城支行出具的两份《委托书》及《借款凭证》《业务回单》等证据。原审法院结合债务人润铃公司的自认,采信上述证据,认定天府银行高新支行通过委托天府银行世纪城支行划款的方式向润铃公司足额发放了贷款,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天府银行世纪城支行作为受托行,发放贷款后在《借款凭证》上加盖印章具有合理性,宸圣公司据此主张天府银行世纪城支行系实际债权人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天府银行高新支行系本案债权人、案涉贷款属于宸圣公司与天府银行高新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正确。
如上所述,天府银行世纪城支行系受托发放贷款,并非案涉债权债务关系主体,不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法院未追加其参加诉讼,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天府银行高新支行系本案债权人证据充分,宸圣公司申请调取的银行审批手续及通知担保人手续、润铃公司在天府银行世纪城支行账户的交易信息等不属于审理本案需要的主要证据,原审法院未调查收集,亦无不当。
综上,宸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宝鸡市宸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葛洪涛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静
书记员李蕴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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