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8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阳佳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阳新区迎宾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王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国新,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省唐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住湖**省武汉市洪山区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村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省郑州市中原区原区。
再审申请人南阳佳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吉食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杨愠、李村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佳吉食品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向我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称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且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是界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证据,故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吉食品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佳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会峰
审判员 宁 晟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贾亚奇
书记员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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