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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26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8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武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孙民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建远,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昭,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大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会敏,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张超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
一审第三人: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宁县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超献,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宁县永宁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利国,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任大龙,一审第三人张超献、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万会峰
审判员  李相波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丁勇虎
书记员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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