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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8-1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6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管委会办公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席邦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宸,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贵州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道。
法定代表人:阎世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鑫,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号第**层层。
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贵州省铜仁市华贵房地产开发有限,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南路**号附**号4号。
法定代表人:阎世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汶魁,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杨洲(曾用名杨文广),男,1992年10月3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
一审第三人:龚尚梅,女,1940年8月2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
一审第三人:张丽,女,1973年12月29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
一审第三人:王朝勇,男,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再审申请人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申请人铜仁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华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洲、龚尚梅、张丽、王朝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葛洪涛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海瑞
刘静
书记员李蕴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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