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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宋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2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5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民生,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忻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岳,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忻城县兴城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思练镇(思练糖厂南面)。
法定代表人:张崇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黎某某因与再审申请人宋某某及一审第三人忻城县兴城石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终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黎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武建华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新田
书记员甄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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