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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6-0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5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磊,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玲,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青堆子镇兴隆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磊,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玲,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号。
负责人:元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原名称为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和顺街**号**号楼**层**号/div>
负责人:梁运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艳,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云,北京金杜(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何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东北分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地球物理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地球物理华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终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何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将《黄渤海鉴定报告》作为裁判依据错误,《黄渤海鉴定报告》并未到2号鱼塘现场鉴定,仅依据实验条件进行鉴定,不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王某某、何某某二审提供录音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表示实验不可能和现场情况一样,鉴定报告是结合实验结果,大概做一个推理出来。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该录音证据错误。锦州鉴定虽然是诉前委托,但是鉴定方法科学,依据充分,故应作为证据使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第24条规定,噪声和振动属于环境污染的情形,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中石化东北分公司、地、地球物理华北分公司未证明勘探爆破行为与**号鱼塘鱼的死亡不存在着因果关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黄渤海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认定勘探爆破行为与2号鱼塘鱼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2.5号鱼塘鱼死亡是否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一)关于《黄渤海鉴定报告》作为认定勘探爆破行为与2号鱼塘鱼死亡结果依据的问题。案涉勘探爆破行为与2号鱼塘鱼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系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进行鉴定。本案中,就这一专门性问题,一审法院在征询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应根据中石化东北分公司、、地球物理华北分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委托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鉴定。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作出的《黄渤海鉴定报告》,结论是勘探爆破行为与2号鱼塘鱼死亡不存在着因果关系。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原审法院将《黄渤海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至于锦州海洋与渔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是诉前王某某、何某某单方委托所作,中石化东北分公司和地球物理华北分公司不予认可,原审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此外,王某某、何某某申请再审提供的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的录音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即使这一录音内容是真实的,也只能反映该工作人员当时对鉴定相关问题的个人观点,并不能作为否定《黄渤海鉴定报告》的依据。
(二)关于5号鱼塘鱼死亡是否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某、何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勘探爆破行为系环境污染行为,原审未适用特殊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无不当。因王某某、何某某对于5号鱼塘鱼死亡的因果关系不申请鉴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5号鱼塘鱼死亡与勘探爆破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原审判决王某某、何某某关于中石化东北分公司、、地球物理华北分公司赔偿**号鱼塘鱼死亡损失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某、何某某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何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春雨
审判员  李盛烨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池骋
书记员马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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