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4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述新,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蜜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再审申请人黄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陈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黄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以其与陈蜜兰之间的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尹颖舜
审判员 贾清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洁
书记员王薇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